一、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后还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在投资者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其其实缴程度并不影响所持股权的合法有效性和可转让性。
然而,无论如何,该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投资者仍然需要按照约定比例或法定要求将出资款全部落实到位。
倘若股权受让方明知或理应知晓此等情形却依然选择受让股权,其需要就投资者未能及时出资一事与投资者共同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在有限责任制公司中,股东如在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其出资义务前提下就转让自身股份,在此情况下,若受让方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这一事实,而公司则依法请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后,受让方也需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公司之债权人也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中的第13条第2款,针对该股东方提起诉讼,同时请求之前接受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就同样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种情况,人民法院亦应依法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未实缴出资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但该股东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若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对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诉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后还要承担法律后果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