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包括:
1、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非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有哪些成立条件?
非要式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
1、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规定或约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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