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
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
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权:
比如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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