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迁,承租人有权签订补偿协议
时间:2023-05-07 22:22:05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承租人是否有权签订公租房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确定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将于日后公布。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1)如果业主选择产权置换,承租人由业主负责安置。业主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2)如果业主选择货币补偿,原租赁关系将终止。没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所有补偿都没有价格补贴。

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x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承租人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毁的房子。公租房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一是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租赁房屋,作为被拆迁人获得补偿。二是被拆迁人通过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解除与公房承租人原有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三是被拆迁人通过协议(货币补偿)取得公房使用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后一种补偿方式是最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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