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吗
在法律体系中,监理合同被归类为“委托合同”。
所谓的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的主办单位通过聘请监理服务提供商来执行工程项目的科学化监管,以明确双方在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约定。
在这个过程中,建设单位通常被称为委托人,而监理单位则被视为受托人和服务提供者。
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具体委派一项或数项事宜,同时亦可概述性地授权受托人处理全部相关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途径包括:
1.和解,即纠纷发生时双方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
2.调解,由第三方协助双方进行沟通调停;
3.仲裁,依据现有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4.诉讼,若无仲裁协议,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照程序公正地处理争端。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并可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满足时,享有解除权者即可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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