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的定义是:
为了保障所欠债务的偿还,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物暂时交付给债权人以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抵押保证。
在债务人因故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质押物优先于其他债权实现债权的权利。
质押权主要分为两大类:
动产物权质押和权利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