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区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开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对住宅区(居住区、小区组团)的总体规划、住宅单体建筑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基础设施的完成情况,以及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与应用,公共服务设施、硬化、绿化、环境、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的全面性验收。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
旗、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业务上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计委、建委、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计委主要检查计划以及建筑规模实施的落实情况;
(二)规划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总体规划是否与上报的相符(平面位置、立面造型、层高、坐标等);
(三)土地部门主要检查建筑用地批准手续等落实情况;
(四)房产部门主要检查开发企业的资质以及开发建设、经营行为、回迁安置、小区服务配套设施等服务情况;
(五)建委主要检查建筑工程的质量、设计、监理、建筑区管网配套、城建档案归档等落实情况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与应用等落实情况;
(六)公安消防部门主要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等情况;
(七)环保部门主要检查环境质量以及供暖锅炉的相关情况;
(八)人防部门主要检查人防工程的建设情况;
(九)物业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组织以及人员的落实情况,公共部位与共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落实情况;
(十)市政公用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的燃气、供热、给排水管网设施以及道路硬化等落实情况;
(十一)园林绿化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的绿化与总体规划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住宅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七条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含消防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经各专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和各种临时建筑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硬化绿化工程全部落实;
(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认定和批准文件;
(六)被拆迁居民已得到合理安置;
(七)已具备实施物业管理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申请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土地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平面图;
(二)规划部门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单项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以及产权归属证明;
(七)工程招标意见书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拆迁安置协议;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书,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个月内牵头组成由建委、规划、国土资源、计委、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公安消防、人防、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等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出具住宅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综合验收合格,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住宅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办理交付使用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按总体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要求、条件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区,不准交付使用,并由综合验收小组下达不准交付使用通知书,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原规划、设计要求限期整改,合格后再予批准交付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违反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含消防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不配套、环境质量与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未经综合验收或者未办理分期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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