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著作权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需具有两个特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独创性是指知识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独特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使用素材本身。例如:1996年1月,美国法院就作出了一个举世闻名的判例:判决仅仅是复制菜单的行为本身并不侵犯著作权。也就是说,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字、色彩和图形要素的独特组合,而并非禁止他人使用你已经用过的文字、色彩和图形要素。一般而言,英美等发达国家侧重保护著作权背后代表的投资利益,因此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甚至仅要求著作权人证明作品是其独立完成的就视为具有独创性。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更多是考虑作品促进国家精神文明进步的角度,因此在独创性方面的要求相对较高。
可复制性是指作品能够在一定载体上固定和重现,例如:作品能够从电脑硬盘上拷入软盘保存或移到其他电脑上继续使用,这种作品就是可复制的。相反,如果仅仅是在屏幕上停留的信息,虽然在电脑内存也形成暂时复制,但电脑断电后信息就消失了,这种情形就应当视为不具备可复制性。
另外,世界各国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力度不同。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对人身权倾向于弱保护,即允许著作权人卖断作品,包括发表、署名和修改等人身权利,目的同样是侧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发展中国家以中国为例,侧重于强保护,即禁止著作权人将人身权利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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