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6-22 14:02:09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应明确租赁房屋具体地点、门牌号、楼层、结构及附属设备等。

2、租金及支付租金方式。应明确租金数额及支付租金的时间和方式。

3、租赁房屋的用途,是经营还是自住。承租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房屋遭受损失。

4、租赁期限,明确房屋租赁起止时间。

一、租赁合同双方违约怎么办

租赁合同双方先后违约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约情况来追究不同的违约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对于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按照约定的处理方式来进行合法的办理,具体情况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二、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时怎么处理

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时处理如下:

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在六个月内解除,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缴纳违约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擅自转租承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借给他人或者转让使用的;

3、擅自拆除、改变结构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租赁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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