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有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越来越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多地得到实施,无效范围逐渐缩小,效力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灵活、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有待确定,非效力并存的模式也越来越完善。“关键词”合同效力;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有效性有待确定;无效;1949年以来,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有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越来越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多地得到实施,无效范围逐渐缩小,效力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灵活,效力、无效、可撤销未决效力与非效力模式日趋完善。对这一变化现象乃至法律进行考察和总结,有助于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设计合理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1、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时期,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巩固政权,,政府至少在重要的经济领域对中国经济进行控制。这反映在合同效力制度中。合同无效的范围比较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未来商品的销售、经纪、承包、分包、特许经营、标识等纯正常交易及其形式,在当时的社会环境、政治经济形势和思想观念的影响下,被禁止作为客体,从而扩大了无效合同的范围。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少。例如,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禁止投机商业的若干指示》(1950年11月14日)第1条,经营者从事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材料(第1项)、卖空者(第4项的前款),所有从事投机活动(第8项)将被严格禁止,合同将不生效。又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取缔非法工商活动暂行办法》(1952年2月14日)第二条规定,他们利用自己的法律条件进行经纪套利,并以营利为目的介绍贸易商(第四项后一款),不转让现货,即进行做空交易、根据市场波动收取差额(第5项)、承包加工订单、不自行生产、转包利润(第8项后款)属于违法经营活动。根据《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取缔。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交易形式存在缺陷,但可以通过修正使合同生效和履行。然而,受当时社会环境、政治经济形势和思想观念的影响,此类合同被视为禁令的对象,扩大了该制度的无效合同适用范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禁止投机商业的若干指示》(1950年11月14日)第1条,任何人故意抬高价格,抢购或出售材料(第5项第一款)和从事投机活动(第8项)将被严格禁止,合同将不生效。再比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取缔非法工商业行为暂行办法》(1952年2月14日)第二条规定,故意高价抢购商品,以超过合理利润的价格出售(第三项第一款),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取缔。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营者的一些违法行为适合行政处罚,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政治经济形势及其思想观念的限制,此类合同也被禁止,从而扩大了合同无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禁止投机性商业的若干指示》(1950年11月14日)第1条,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人(第2项),不遵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管理措施,扰乱市场的,应严格禁止(第6项)《北京市人民政府禁止非法工商业活动暂行办法》(1952年2月14日)根据第2条,未经批准登记开业的;未经批准停业、解散的,或者已经申报停业、解散,但仍以原名称继续经营的;未经批准联营、合资的;未经批准增设分支机构、迁址、转让、停业、复业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虚假注册项目(第1项)、未经授权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第7项)和未经授权使用外国商标(第12项)均为非法经营活动。依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予以取缔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