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多出现在房屋改造、安置房拆迁、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类型中。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因买卖申请登记的,必须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价格及相关税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款。
能否租用划拨土地办学
根据前文的政策分析,营利性民办学校实际上是不能以划拨的形式使用土地的,那么其能否租赁其他单位的划拨土地用于办学呢?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划拨土地用于出租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该规定的实质内容在于:划拨土地出租前应转为出让用地,即平常所说的划拨转出让,划拨土地在转为出让用地前不得出租。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在实践中,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同一个举办者举办了数个民办学校,但土地都在同一个学校名下,其他学校租用该学校的土地、校舍进行办学,如该校的土地为划拨土地,则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行政法律风险。根据前述分析,划拨土地不能对外租赁,如学校将划拨土地租赁给举办者举办的其他学校使用,并按市场价格收取费用的,可能被没收租赁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租赁土地的学校因用地方式违规,还可能对该学校进行分类登记事项造成不利影响。
(二)刑事法律风险。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如学校将划拨土地及其上建设的校舍免费提供给举办者举办的其他学校使用的,则不符合前述关联交易的公允原则,属于对学校利益的损害。对于学校举办者而言,通过关联交易减损其中某个学校的利益并使其他学校获益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刑事风险。同时,免费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其实质仍是违背了划拨土地管理的初衷,依旧可能被处以罚款。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