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苏州购房、就业人员落户苏州执行以下政策:1.如果毕业时已入苏州集体户口,不受面积和其他条件的限制。2.如果是外地户口,要求及操作流程如下: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苏州落户条件
苏州落户的条件如下:
1、学历要求,专科,连续工作满2年,有社保有房子,30周岁以内;本科,男不超过40周岁,女不超过35周岁;拥有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二级证书;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
2、应届毕业生学校集体户口。应届毕业生,户口是学校集体户的,毕业后可直接落入苏州集体户,进行三方协议的签署,同时缴纳社保,需要有社保记录。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四)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三)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四)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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