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认定成犯罪
时间:2023-07-21 14:42:48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法院该如何判

犯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既遂的,如下处罚:

1、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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