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变更后,之前的债权转移吗
担保物权常伴随着主债权的变动而发生转移,这是因为它作为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存在。
一旦主债权进行了转让,那么,从权利也毫无疑问地随之一起转让。
所谓的担保物权,其实就是指在债务人为无法支付其到期的债务时,担保物权拥有者便有权享受对设定之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益。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人死了债务还用还吗
在自然人离世之后,他们所遗留的债务依然需要有人承担起偿还责任。
偿还方式主要体现在利用其继承而来的财产款项中进行支付。
所以,当一位负债者离世,他在生前所担负的所有债务都应该由他留下的遗产进行偿还。
这其中,用于偿付的财产范围必须精准地限制在遗产的实际价值之内。
若超过此范围而由继承人自发进行偿还的话,则不受任何限制。
如果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承担起这种偿还义务,那么债权人在使用债务人的遗产偿付贷款后发现仍有不足或债务人并未留下任何可供偿还的遗产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或债权未能完全得到清偿的部分将会被全面消除,无法再寻求到额外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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