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数额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不过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从重处罚: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5、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抢夺罪的认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劫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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