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具体罪名: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滥用职权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哪些情形检察院可自行补充侦查
1、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1)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2)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
(3)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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