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立案规定是:
1、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立案条件包括:
1、非法提供相应麻醉药品的数量较大的;
2、非法提供2次以上麻醉药品且数量累计达到相应数量标准80%以上的;
3、二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的;
4、存在向吸毒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等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情形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川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癌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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