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写行政诉讼委托书
时间:2024-02-09 21:46:49 1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怎么样写行政诉讼委托书

行政诉讼委托书中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委托人以及被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委托人所委托的案由,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最后在末尾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行政诉讼怎么样一并审查

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指法院对行政行为同时进行整体审查和具体审查。整体审查指从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出发进行审查,具体审查指从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怎么样委托

行政处罚可以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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