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调查机关提审或被实施强制措施之后,其可委任的辩护人——通常是律师应该能够安排与嫌疑人会面。
依照正常程序,律师可以凭借他们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由嫌疑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或法律援助发出的对应公文,从而获准接近并访问那些被指控犯有罪行的嫌疑人。
然而,涉及到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恶性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相关的案件,在调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与被关押的嫌疑人会面时,必须得到调查机关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委托辩护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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