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权人为两名以上,其中部分或者所有债权人皆具备权利向债务人提出清偿债务之请求,那么这样的债权就被称为连带债权。
而设立连带债务之目的在于尽可能大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得每一位债务人对于整体债务都承担起相应的履行义务,实质上就是以所有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作为保证来确保债务得以履行。
连带债权之中,各个债权人共同享有同一项债权,但是其中某一名债权人可单独行使此项债权。
对于这种情形同样必须存在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所特殊约定才行。
若债务人为两名以上,则上述债权人有权选择向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全部债务,此时所构成的便是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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