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情况,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最好是到公证机关办理标的物提存公证。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终止、履行义务即告解除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一、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是否有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有通知义务。
1.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二、提存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提存的适用条件有:
1、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2、提存的合同债务有效,已履行;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存款的目的是消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不是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因此,只有合法原因才能存款,债务人不能随意存款;
4、提存客体适当。提存对象,即提存标的物,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原则上是债务人应当支付的物品,应当适当提存。存款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原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以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交给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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