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生效后,质权人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虽然优先清偿的质权已经成立,但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因此,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可以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证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留置权人和债务人应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吗
留置权人和债务人应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具体如下: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新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
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扣或者拍卖、出售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留置财产;
5、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出售后,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全文5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