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
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一、合同重大误解的构要条件
合同重大误解的构要条件是误解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三、同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相比,仲裁时效有什么特
1、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可以延长、中止或中断。其中包括:当事人由于客观障碍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延长;在仲裁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中止,此后,从中止仲裁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起算;仲裁时效因提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申请仲裁超过时效期的,若当事人仍自愿履行责任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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