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初审法院的判决败诉后,可以上诉到均有行政诉讼上诉管辖权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条规定,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于二审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二审法院或者直接到首都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两者效果相同的)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而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就是完全没有必要了,因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再审申请驳回的案件绝对不会再与受理和立案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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