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是否要承担企业亏损?
时间:2023-04-11 15:00:31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公司亏损风险,由出资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

一、对于干股的错误认知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在中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另附:干股已成为新类型受贿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二、无形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是怎么样的

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评估方法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成本法:

成本法是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适用于能被替代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计算,也可估算因无形资产使生产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减少或价格降低,浪费减少和更有效利用设备等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从而评估出这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

市场价值法:

市场法又称市场价值法。根据市场交易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适用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一般是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定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上述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费。

收益法:

此法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无形资产价值。诸如商誉、特许代理等。此法关键是如何确定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法律界定

1、《公司法》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公司法》27条对非专利技术出资作出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规定是目前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最根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质在实践中受到中小投资者的青睐,尤其在技术资本化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另外,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技术出资那样涉及广泛的公众和债权人利益,但是有关出资中的基本问题和非专利技术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义务都是相似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可以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

2、外商投资企业法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与前述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规定比较可以看出,非专利技术就是专有技术,公知技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专利技术。

3、国家工商总局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4、司法机关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从司法角度给予界定,《意见》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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