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离婚后的存款前妻无权拿
时间:2023-08-04 14:20:32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厉先生在银行里有一笔存款。几个月前发生的一件“怪事”让他觉得很纳闷:银行卡还好好地放在自己身边,帐户内的22500元存款怎么就会被其他人凭着密码,悄无声息地取走了呢?

经调查,厉先生发现,22500元存款是前妻洪女士背着他私自用存折取走的。为此,厉先生将洪女士告上了法庭,日前,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洪女士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厉先生22500元。

银行卡随身存款竟然不翼而飞

厉先生和洪女士原来是夫妻。2004年11月7日,在两人还没有离婚时,厉先生到工商银行开办了一张存折,并申办了与该存折帐号相对应的牡丹灵通卡。

2005年11月16日,厉先生和洪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离婚。2006年5月11日,厉先生才在2004年开办的这张存折帐户中存入了首笔存款——人民币5000元。

今年9月8日,厉先生用牡丹灵通卡去银行提款时吃惊地发现,该帐户内的22500元存款竟然在8月5日被他人全部提走了。

银行卡一直好好地被自己保管着,究竟是什么人,用什么办法把帐户里的钱都取走了呢?

百思不得其解的厉先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用存折取款前妻被判不当得利

在办案过程中,民警询问了厉先生的前妻洪女士。洪女士承认,取走前夫存款的就是自己。

原来,今年8月5日,洪女士使用与银行卡对应的存折,在银行柜面提取了22500元,并在取款凭证上签下了厉先生的名字。但她同时表示,该存折是离婚时厉先生留给她、用于供女儿读书的,密码也是厉先生告诉她的。由于厉先生不付孩子读书费用,所以才将上述存款取出用于孩子读书。

那么,洪女士是否有权在离婚后取出前夫的存款,支付孩子读书费用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私人合法的储蓄受法律保护。由于厉先生和洪女士已于2005年11月16日登记离婚,而厉先生首次在该银行帐号存款时间为2006年5月11日,故可以认定,本案所涉的22500元是厉先生在与洪女士离婚后形成的储蓄。

尽管洪女士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上述存款是厉先生留给她用于女儿读书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而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洪女士在法院传唤后也拒不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洪女士在与厉先生登记离婚后,未经厉先生允许,将对方名下的储蓄取出占有,致使厉先生遭受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据此,法院判决洪女士返还前夫厉先生人民币22500元。

离婚后前妻需要给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后又结婚的情况并不免除前妻给抚养费的义务。即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有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和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再婚而终止抚养权和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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