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变更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另一种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变更。
《民法典》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变更方式。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采购合同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违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变更相应合同内容。
采购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
《民法典》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采购合同变更遵循原则
根据《采购法》及《特区采购条例》等相关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因情况特殊需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同变更不能改变合同订立的目的;
(二)合同变更的原因应归属于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
(三)合同变更不能规避政府采购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变更应协商一致,严格限制单方变更;
(五)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对相应条款予以修改。
二、采购合同的变更
(一)采购合同变更的方式
采购合同变更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另一种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变更。
《民法典》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变更方式。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采购合同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违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变更相应合同内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采购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
《民法典》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采购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2、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3、价款的增减;
4、履行期限、地点的改变;
5、结算方式的改变;
6、违约金的变更等。
上述内容变更应当具体明确。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地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采购合同的变更是合同进一步履行的依据,最好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以防止出现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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