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个人责任”的观点认为,刑法没有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这表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缺乏“刑事违法性”犯罪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在《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不允许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定罪处罚。这种行为可以通过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来处理。如有必要,立法机关可以修改法律或作出立法解释,以明确单位贷款欺诈的刑事责任。有学者从个人责任刑的依据角度提出:刑法的规定对某些单位犯罪规定了单一的处罚制度,这也是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出于某些特殊考虑,仅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前提必须是该单位构成犯罪。如果在单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必然会有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往往与其他自然人不同,,如果该单位不构成犯罪,则在确定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时会出现问题
“个人责任认定”认为,骗取单位贷款“行为可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其基本论点是:第一,单位犯罪的合法性分析。当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不能追究,但它并不禁止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此,不能否认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为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其次,对犯罪本质的分析表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合法利益,而不是侵犯行为人的利益。就侵犯法益而言,单位、集体的犯罪行为与单纯自然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区别。三是对刑法相关规定的分析。不能认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在于为单位谋取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利益。为了单位的利益也可能成为促使自然人犯罪的动机。本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包括行为人自身的非法占有和单位的非法占有。自然人以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犯罪仍然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第四,分析现有司法解释。新刑法颁布前,多个司法解释规定,集体实施投机倒把罪,盗窃罪,诈骗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等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关于单位贷款诈骗罪刑事责任负担一般原则的争论,是单位犯罪主体结构理论争论的具体体现。仅从单位贷款诈骗罪的角度来研究和论证单位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负担是相当狭窄的,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结构的一般性争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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