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的履行抗辩权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实体法上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体法上的效力,分为本体的效力与其它效力。本体的效力体现为拒绝履行权,其他的效力体现在对抵消权的影响,对履行迟延构成及合同解除的影响等。就同时履行抗辩权实体的效力而言,其中有的效力的发生要求抗辩权人主张其抗辩权,有的则不需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其本体的效力: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权利,需要相对人请求履行时才得行使,而并不像支配权、请求权或者形成权那样具有主动的性质。这样,除拒绝履行需要积极主张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其他法律效果如果也一律强调须经行使权利始生效果,难免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行使的效力”之外,有必要承认若干“存在的效力”,以资救济。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债权受同时履行抗辩时,不得以之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比如德国民法典第390条规定:“附抗辩权之债权不得以之供抵销;因时效消灭之债权,在其消灭前,已适于抵销者,得为抵销。”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也应当作为同样的解释,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机能,在于追求双方对立的债务能同时履行,这是公平原则在合同履行上的应用,故性质上不得主张抵销而使两债权互归消灭。
(二)程序法上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我国民法上已不是新鲜事物,但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务中却的确是个新鲜事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上以及诉讼外均可行使,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无须证明原告未履行,仅须表示援用抗辩的意思即可。反之,原告为消除被告的抗辩,则须证明其已经履行或为履行之提出,或证明被告有先履行的义务。另外,抗辩权并没有否定请求权的效力,因而在当事人未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不得依职权将其考虑。反之,若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法院应当审查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再作裁判。
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双务合同履行上的关联性决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因此非双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赠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赠与人只承担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权利,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时不必向对方偿付代价。田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必须为对价关系时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对价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应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双方互有权利与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一方是以支付货币为义务,取得货物为权利,而另一方则给付货物为义务,取得货币为权利,他们之间就形成对价关系。
(二)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必须是已到履行期限的,否则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里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同时履行的“同时”如何把握,怎样才算是同时履行,是几分钟、几小时,还是同—天,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但是,这里讲的同时,应当是很短的时间;二是必须已经到了同时履行的期限,否则,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与对方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因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或者已提出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则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全面或者不适当,如履行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对其履行不全面或不适当部分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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