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撤销合同的情形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
3、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撤销合同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情形包括那些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包括以下这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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