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何详细解释
时间:2023-09-08 23:18:57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对于交通事故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何详细解释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是为了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先前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并非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二、肇事逃逸交强险赔付吗

机动车肇事逃逸交强险赔付。交通事故逃逸后,如果交警部门对事故真实性认定的话,交强险是要进行赔付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逃逸处理期限是多长

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在三个月内要结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n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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