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期履行交付房产之义务,无疑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合约违约行为。鉴于在经由妥善的书面督促后,若该企业在随后的三个月期限内仍未能够顺利交付房屋,则作为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已签署的购房合同,并有权收回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购房者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追偿全部购房款项,以及针对其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产这一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向企业索取相应的赔偿金。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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