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建设工程索赔的一般理由之一
【律师答辩书】
1。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损失。
2。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解释不清,技术资料不准确,或因不可抗力改变施工条件,增加工期和费用。
4。发包人提出提前竣工或缩短工期,将增加承包人的费用。
5。发包人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6。因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并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工程暂停并非由承包商引起。
8。物价上涨、法律法规变化等。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建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二)已取得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除的,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第十条在建工程因故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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