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按照基数的3至10倍征收;(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基数的6-20倍征收;(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基数的1倍征收;(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并且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上述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出现超生的情况下,肯定会涉及到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具体情况下应当要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落实,另外,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收入水平,各地的社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全文7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