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传统发展观引发了环境恶化、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等严重的问题。人们痛定思痛,开始寻求新的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由此产生。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人和自然协调发展阶段。1987年,当时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可持续发展较为准确的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的能力构成危害。此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主要是针对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呼吁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合理利用资源。
(2)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发展阶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系统地论及了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将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不可分割的结合在一起。[⑧]可持续发展概念所包含的范围大为扩大,对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也逐渐深入到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
(3)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阶段。1995年的联合国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宣言》和《行动纲领》。这两个文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中心课题是人民,社会发展以人为中心,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和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会议呼吁致力于建立一个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发展框架。上述思想主张以人为本,同时注重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内容。
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受到高度的重视。一直以来,我国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和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第二阶段的理念。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除了再次强调我国原有的可持续发展观点外,还特别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即社会发展必须以保护人民的利益为基础,必须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为目标。这与世界上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新认识是吻合的。
2、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的体现
《土地管理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土地在我国的特殊重要性决定的。在我国,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土地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土地问题在我国既是环境问题,也是经济、社会问题,在土地问题上引入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中,可持续发展原则表现为两个必须遵循的原则:
(1)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可持续发展原则讲求资源的代际公平和合理利用,在土地征收中表现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根据统计,我国人均耕地仅1.2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数的1/3,而且现在还有流失加剧的趋势,而过滥的土地征收正是我国耕地流失的一个主要途径。根据这一原则,土地征收中应尽量减少对耕地资源的破坏,如严格将土地征收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实行征收后重新开垦的制度。这一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在征地中表现的第一层次,着重在资源保护,可以理解为限制概念的要求
(2)注重社会公平,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传统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本来就很注重当代人之间的公平,主张利益的协调,在加入以人为本的内容后,更注重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保证社会公平。长期以来,农村为我国的工业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村生活水平提高有限,泛滥的土地征收使农村雪上加霜,甚至出现生活水平倒退的现象,社会公平受到严重损害。如果社会公平不能保证,经济发展的效率也是不稳定的。]因此,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中必须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例如减少对农民土地的剥夺,增加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多方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一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在征地中表现的更高的第二层次,着重在维系社会公平,促进人的发展,可以理解为需要概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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