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有何不同
1.包含的范围不同。
无权代理包含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授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滥用代理权包含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构成要件是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实施了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3.法律效力不同。
无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滥用代理权的法律效力是代理人如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例子如代理人同时作为原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进行法律诉讼活动。无权代理例子如委托代理人并未授权给某个代理人,该代理人自行冒用了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章实施代理活动的。
二、无权代理的特点
无权代理的特点如下:
1.行为人以他人名义独立表示第三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征;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不一定对本人或对方不利,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如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有下列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及时予以追认的,代理行为有效;
2.被代理人未予追认或者收到催告追认的通知后不作表示的,代理行为无效;
3.善意相对人撤销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n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n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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