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可知,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这在实践中表现为垫付医疗费等行为,但根据本法第76条、《保险法》第57、65、66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具有赔付义务。先行垫付的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返还垫付费用。另外,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解释》第16条可知,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顺序首先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其次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最后是侵权人。因此,受害人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垫付费用,仍可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或侵权人追偿。
交通事故的住院费是不是由保险公司垫付
交通事故的住院费由保险公司垫付,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的费用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出车祸后的理赔流程是什么
1、及时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24小时内及时拨打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协助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迅速派人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大小,并出具查勘报告;
3、提交索赔单证;
4、赔款审核,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合同条款、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查勘人员提供的查勘报告以及公司有关理赔规定,将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结论;
5、领取赔款,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理赔结论通知被保险人办理领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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