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肯定会涉及宅基地,村民大多都未经历过征收拆迁,也很难对征收拆迁的细节有明确的了解。因此,拆迁方会刻意地在某些方面降低或舍弃某些补偿标准或补偿项目,从而达到花小钱办大事的目的。仅依据常识来判断,也会有许多被拆迁人发现补偿标准会存在问题,出于谨慎考虑,有许多当事人拨打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来电咨询。从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情况及办案经验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拆迁方常用的伎俩是:以房屋没有建设手续等理由自行将部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大幅降低该部分房屋面积的补偿甚至根本不予补偿。
从实际的效果来看,拆迁方的这种做法效果显著,可节省一大笔补偿费用。但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拆迁方自行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是无效的、违法的。违法建筑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存在的违法建筑,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作出认定。作出该认定前,还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调查取证、询问、比对、认定、告知等法定程序。当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后,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同时还应载明相关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例如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而拆迁方自行认定违法建筑的行为完全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与提出异议的权利,通俗的讲就是完全剥夺了被拆迁人维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故而,拆迁方常用的认定违建的手段是站不住脚的。征收拆迁所涉及到的补偿利益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并非微不足道可以随意舍弃,被恶意克扣的补偿差额很有可能是一个家庭多年的收入总和,这与被拆迁人拆迁后的生活水平密切相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因此,拆迁方私自认定违法建筑的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仅从其所作出的房屋面积及性质的认定这一项便可确定其存在着严重的错误,不能作为确定拆迁补偿数额的依据。被拆迁人在一定要对房屋面积的认定方面多加注意,不要轻易相信被拆迁方的先签协议事后补偿等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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