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割离婚协议签订了允许再撤销吗
时间:2023-07-24 09:53:54 1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分割离婚协议签订后如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不可以撤销;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自行修改协议内容即可。

不过虽然离婚后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但是如果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反悔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不过法院审理后认定不存在起诉方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形的会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也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房屋分割离婚协议标准版

<p>协议人:xx,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p>

<p>协议人:xx,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p>

<p>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p>

<p>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p>

<p>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p>

<p>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p>

<p>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p>

<p>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p>

<p>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p>

<p>协议人:xxx</p>

<p>xxxx年xx月xx日</p>

<p>协议人:xxx</p>

<p>xxxx年xx月xx日</p>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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