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异地能否行政处罚
行政案件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由违法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所以一定条件下,可以公安机关可以异地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
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行政案件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由违法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公安机关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异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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