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延长期限的上限并没有明确规范的标准。首先,如果我们可以排除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所引发的延期状况,那么当约定的交房日期逾期之时,就应该立即启动计算违约金的程序。其次,倘若逾期时长超过了三个月的界限,购买房产的消费者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解除合同。若双方当事人在事前并未对此类事宜进行过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适当催告通知后,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应当设定为三个月。最后,若在收到此催告通知后,任一方当事人仍然坚决主张解除合同,那么该当事人将拥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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