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我省城乡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保。
参保条件放宽至城乡户籍
《通知》首先明确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通知》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条件,才能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实施后,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放宽至城乡户籍,只要是“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都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实施前,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跨市流动就业的,达到退休年龄前,须在户籍地参保缴费。《通知》实施后:“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进一步打破了省内地区之间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的人员。而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户籍人员可在粤参保
《通知》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户籍地参保,在我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具备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通知》实施后,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是年满55周岁的男士,或年满45周岁的女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我省已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同时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累计满5年的,就可以在我省的最后参保地参保,进一步打破了省际的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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