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是否构成拒不执行
调解书可构成拒执罪,调解书只要经过司法认可,就具有和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拒绝执行,应当也是构成拒不执行罪,依据刑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判决书,公证债权等文书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执行的,构成拒执罪。
调解书只要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就是和判决书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文书,一方拒不执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的同样构成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罪。
(一)民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具有法律效力,就具有对当事人的拘束力,有关人员拒不履行的,当然应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外,根本无需另行制作准予执行的裁定。
(三)从民事调解的内容看,其承担的任务,解决的问题,对平息诉讼争纷所起的作用均不逊于判决和裁定。民事调解可以解决所有民事判决和裁定可以解决的内容,调解有时比判决裁定所起的作用更大、效果更明显。既然如此,刑法对判决、裁定予以特别保护,对民事调解自然也不应例外。
(四)实践中当事人利用调解作缓兵之计,调解生效后拖延履行,企图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刑法要保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就应该实行全面保护,不能忽视民事调解书。
(五)如果民事调解书不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就没有象判决书、裁定书一样的后盾保障,客观上势必造成民事调解书没有实际效力。部分当事人便会以达成调解为手段而逃避执行,进而逃避刑法制裁,这样不仅不利于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会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的威严,损害社会诚信体系。
二、拒不执行判决只能拘留一次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拘留,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拘留的,只能拘留一次的,刑事拘留也只能拘留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三、最高院就审理拒不执行案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虑与现有的立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衔接。
二是兼顾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确保解释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
三是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入罪条件,明确酌情从宽、从重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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