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而发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给他人开具发票,或者虽然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但行为人为其开具内容不真实的发票。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虚开,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由于工作经验不足而导致误开错开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4、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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