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3-05 14:21:19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人犯罪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吗

1、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人犯罪不一定会被判处刑事处罚,是否判处刑事处罚,由法院确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能会被免除处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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