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判一年半满足一定条件的能减刑,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的二分之一。根据法律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累犯减刑的规定
累犯只是不可缓刑不可假释。
可以减刑的条件是:
(1)犯罪人在刑法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确有悔改表现是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3)应当减刑的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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