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是自己申请好++还是律师申请好
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取决于个人意愿与实际需求。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方均应自觉履行。
然而,如遇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形,另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亦可请审判官调遣执行员进行执行为。
同时,对于已设置执法权的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作出的处罚,一方未能遵守执行,另一方可向具有上限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受理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此外,如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不遵循的话,对方亦可向相关区域内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样需受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
但是如果发现公证债权文书存在错误,则人民法院会进行判断,若确定无误,便下达裁定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公证机关。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或利益关联者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操作,他们可以向负责任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收到书面异议之后,人民法院会在十五天内完成书面审核,若理由充分,按照规章程序会形成裁定并撤销或修正原先的决定;若理由不足,仍然会以原来的决定驳回书面复议申请。
再者,对于裁定的结果,若当事人或利益关联者认为存在问题,可以自裁定送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当申请执行书到达人民法院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当事人仍未得到执行,此时,他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再次请求强制执行。
此类情况一旦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核,确认原执行法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便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法院继续按期执行或是重新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执行案件。
第四步,当执行程序启动以后,执行员要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他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否则将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坚持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员有权采取立即强制执行措施,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执行进程中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物;搜查被申请执行人匿藏的财产;强行令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交付的物资或凭证等。
其中,执行员执行操作时必须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以后,必须将整个执行过程详细记录在案,由现场参与的相关人员签名或加盖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强制执行是否可以执行信用卡
对于信用卡透支者,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严格依照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执行,银行方面一定会主张以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但以银行单方面的格式条款为依据,往往是高额违约金,一般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
其实关于利息,这只是民事方面的纠纷,但你恶意透支极有可能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子转化为刑事案件。
请注意:如果银行已经多次催讨,而你有意躲避,银行可以随时报警,这事就麻烦了!特别是这种钱,你根本就赖不掉的,对你自己人生影响太大,对你小孩的影响更大,将来从事公务都会受影响的。
个人建议:认真对待,谨慎处理,尽快还钱,暂时还不了,一定要有还钱的意思表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是自己申请好++还是律师申请好”,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全文2.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