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付款时间的性质判定问题,我们持附属期限的观点。
在商品交易的相关法规与合同框架下,付款期限应当设定为明确显现且具备实际可行性的期限范围内,也就是买方必须在已被充分确认的期限结束之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否则,买方将面临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风险。
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所述,法院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可以设定附属期限的权力。
属于设定附属生效期限范畴的合同应自预定义限到来之时正式生效;
而隶属设定附属终止期限领域的合同则是在期限达到之后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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