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主要有四个,首先是主体资格,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还需要行之有效的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还需要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最后是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因此在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公司设立的流程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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