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出资没有协议怎么证明?
时间:2023-04-10 10:41:06 2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名义股东不真正、独立地行使股东权利,而是由隐名股东来行使,或者名义股东依据隐名股东的意志来行使股东权利。如果结合股东会会议参与情况、员工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主体并非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则工商登记股东有可能就是名义股东。银行转账记录及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原件、财务凭证以及证人证言,基本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涉案股权的出资主体、真正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主体进行了证明。

一、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不少人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有些公司创始人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实务中,隐名股东的情况大量存在,一般是指一方(下称实质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下称名义股东),由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二、隐名投资人的股东权利保护

1、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即隐名投资)的,其约定通常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出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对股东权益没有争议,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或过半数的股东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通常还是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的。

2、当隐名投资人和出名股东对股权的归属产生争议时,对于股东权益确认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通常以出资人和出名股东是否签署有隐名投资协议或出资人是否参与了公司的实际管理和股权行使,来具体判断隐名投资人和出名股东究竟谁应当享有股东权益:

隐名投资人和出名股东之间,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或双方虽无约定,但一直由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权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则法院通常确认股东权益和股份收益给隐名投资人。

隐名投资人和出名股东之间,双方如果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则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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